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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如何“赚钱”?唐荣汉、吴冲、沈旭欣详解慈善组织投资新政
2018年11月08日 作者:社会创新家编辑部 来源:社会创新家

编者按:


“基金会保值增值”一直以来都是公益慈善行业的热门话题。


在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17年会上,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表示,投资对于基金会至关重要。他认为,基金会领域所掌握的资产起码有2000亿元,大部分都存在银行,实际上资产在缩水。


2018年11月05日,民政部官网发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慈善组织做投资定方向、定细节、定规矩。


《办法》的出台在公益慈善行业引发热议,欢欣鼓舞者有之,审视批评者有之,静观其变者有之。“社会创新家”新媒体采访资深公益慈善从业者、影响力投资家、金融专业人士,以行业视角、专业眼光解读《办法》。


唐汉荣:《办法》有利于推动更多投资机构参与使命投资和影响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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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荣汉,禹闳资本董事长。禹闳资本是中国最早专业从事影响力投资的管理公司之一。


社会创新家:您对《办法》怎么看? 


唐荣汉:《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同时还规定了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这不但为慈善组织拓宽了保值增值的渠道,也有利于推动更多的投资机构参与到使命投资和影响力投资中来。

 

社会创新家:作为知名影响力投资家,您觉得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唐荣汉:《办法》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时候,应该选择那些具有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资质,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这为慈善组织做投资选择合作伙伴提供了指导方向。具体而言,在选择投资合作伙伴的时候,慈善组织应该注意到:第一,这家投资管理机构应该有相关资质;第二,投资机构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第三,这家投资机构的投资理念和方向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使命一致。

 

社会创新家:《办法》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这是否会抑制慈善组织的投资热情?

 

唐荣汉:慈善组织有其社会使命,它的投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


吴冲:基金会适合聘请风险厌恶型的基金管理人做投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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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冲,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发起人 副理事长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席;真爱梦想中国教育基金(香港)创始人 董事。


社会创新家:您怎么看这个《办法》?

 

吴冲:我觉得水平挺高。第一,管得不是特别细,总体原则的框定非常中规中矩。以一名投资专业人员的眼光来看,《办法》提的都是重点,比如不允许慈善组织自己直接来做二级市场的投资,必须通过专业机构。

 

《办法》对流程的设定,其实更重视,《办法》里约定了这些事项。我们一直在说“勤勉尽责”,不是对结果的关注,而是对过程中合规的关注。这些方面都体现出《办法》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

 

另外,《办法》是管住下限的,对“不能做什么”规定得很清楚。对于“下限”,我觉得这个界定的尺度还是蛮好的,没有对慈善组织做投资这一正常的投资行为作出太多不合理的限定。与此同时,它更强调内控。我觉得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

 

总体来说,监管是管住下限,其他的东西还是要交给市场,尊重市场和法人机构自己的选择。

 

社会创新家:您觉得《办法》有哪些不足?

 

吴冲:基本上,我觉得没有,只是有一个小小的技术细节。比如说,投资行为和现金管理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一些百分之百没有风险的东西在这里的界定就不是特别清楚,它受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比如,从现金管理的角度来讲,现金放着也是放着,去买T+0、T+2货币基金产品,或者保本保息的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这种特别技术性的内容,我觉得理论上讲它不属于投资的范围,它属于现金管理的范围。如果能够在这个技术层面上进一步细化、界定的话,应该是会更好一些,但是,没有的话我觉得也无伤大体。

 

社会创新家:大多数慈善机构并没有投资理财经验,也不知道如何与专业机构合作。您有哪些建议?

 

吴冲:基金会应该建立自己的投资管理委员会,请一些专业人员进入这个委员会。不能说我没有投资理财经验就依托自己的能力来做投资判断。基金会本来就是一个募集社会资源来做好事的机构,除了募集社会资源做项目,是不是也应该募集社会的专业资源来为这种专业问题提供判断支持?


金融行业里愿意来帮助基金会做投资判断的专业人士非常多,怎么样把他们用好?在监管框架之内,组建一个有一定专业判断力的投资委员会,我觉得应该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这可能要建一些规则,你请的这些专业委员,如果他们建议慈善组织把钱交给他们管理就属于关联交易。这种情况要格外小心,基金会要把道德风险的边界卡清楚。


社会创新家:基金会应该找什么样的专业人士加入投资委员会?

 

吴冲:投资委员会方面,适合聘请风险厌恶型的基金管理人做投委会委员,然后建立一个评价基准(比如和银行一年期理财作为对标)。


沈旭欣:限制慈善组织理事会的投资决策权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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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欣,敦和基金会理事长。


社会创新家:《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等投资活动。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或将不利于慈善组织投资的多元化。您怎么看?

 

沈旭欣:如果允许基金会以一个大散户的身份直接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可能会非常大。当前,国内能有几家基金会具备投资二级市场的专业能力?


《办法》第七条虽然限制了慈善组织理事会的投资决策权,但我认为这一处修改利大于弊。在现阶段,保守点不是坏事。从另一个角度看,资产管理行业一直都在倡导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散户市场终归不是成熟市场。

 

社会创新家:对于希望参与二级市场投资的慈善组织,您有什么建议?

 

沈旭欣:当然,如果慈善组织相信自己的专业投资能力,希望直接参与二级市场投资,也可以学习国内慈善组织中投资做得最好的清华大学基金会,以市场化的方式合法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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