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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霞: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税收优惠待遇实证发现
2013年11月14日 作者:史明霞

第五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2013年会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以“理性公益,多元发展——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建设中的角色和定位”为主题。以下为“中国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与挑战”中 北京工商大学史明霞教授 现场演讲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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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史明霞教授


我是来自北京工商大学的史明霞老师。我们这次有幸参加关于第五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的其中一部分,关于中国非公募基金税收政策研究报告我们参与了其中一部分的编写,在这里我们把我们研究过程中间的研究成果向大家做一下汇报。

  

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现在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我们现在非公募基金会的税收优惠的理由是什么。第二个,我们现行的中国税收政策中间对于类似于非公募基金会在内的所有的非营利组织他们在税收待遇中间所产生的一些困惑,具体的做一下实证分析。最后给出一些建议。

  

一、关于非公募基金会享受税收待遇的理论依据

  

为什么要有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存在的理由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给他税收优惠?早上唐钧教授已经说了,有非营利组织是因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这些服务能力有限,不能满足整个社会所谓差异性的需求,所以有了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干的工作就是政府工作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政府来说就应该把他的税收让出一部分来给非营利组织。这是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一方面。但是作为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另外一方面,他又是一个在整个社会链条中间,在生产交换分配链条中间其中一个环节,他的资金来源来源于企业和个人,他的最终用途也可能是用于某一个企业,或者用于某一项项目,或者某一个真正最后的消费者,他是整个社会链条的一部分。基于我们对于税收理论的基本研究,我们在遵循税收理论中间其中两项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那么首当其冲要尊重税收公平,既然你是在整个社会链条中间的一个环节,理所当然的肯定是要征收的。税收公平中间有一些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我们看看非公募基金会在整个链条中间应该是什么样的状态。

  

图中我们看到非公募基金会的运行模式,它的基金来源于企业、个人等发起人和捐赠者,他们通过定期捐赠使得这个非公募基金会持续发展下去。还有他通过向社会提供所谓的有长的公共服务,包括购买政府公共的服务,取得的收入,还有一些他前期资金投资产生的收入,还有一部分通过自己的项目吸引其他基金会来参与,这是他的收入来源。他的支出是直接运作项目用作到公益项目,或者是投资,直接用于资助另外一个公益机构,让这个公益机构去做公益项目。这是非公募基金会整个运作模式。在这个运作模式中间很显然是整个生产链条中间或者分配链条中间的整个环节。对这个环节我们要遵循税收的公平原则来进行征税,如果不征税会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呢?不排除有些组织或者个人会利用这个避税通道,使自己可能在短时间内,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少交税。

  

在我们研究过程中有一套理论可以解释这个现象,可税性理论。这个理论在2000年以后提出来的,并且在学界被广泛认可的可税性理论。是指对某种对象符合税法的要求,具有适合进行税收的性质,基于公平原则,只要有收益就要征税,本着横向公平原则征税。但不是所有只要有收益就要征税,因为税收公平原则有一点,是有偿付能力和支付能力的人才能征税,这样的话,我们税收公平原则就要体现要收益,要征税,但是要衡量它的能力。有收益性和公益性这两种分类,把我们所取得的收益分成营利性收益和非营利性收益,营利性主体和非营利性主体。对于非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收益给予征税,营利性主体公益性收益税收优惠。对于非营利主体营利性收益征税,非营利主体公益性收益不宜征税。对于营利性主体公益性收益适用于捐赠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主体公益性收益适用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免税。因此我们从刚才的图中可以看到,对于非公募基金组织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它的资金来源最好能够吸收更多更广泛的来源,给予捐赠人的税前扣除。对于他本人来说,由于他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所以要给予相应的免税这样一个诉求。这是我们在理论上的解释。


二、现实中非公募基金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中的困惑


平常我们研究中间多次了解,主要归纳了几个问题。大家都在做公益事业,为什么我捐赠人捐赠的款项还要纳税呢?大家想不通。同时大家有可能会跟身边的非公募基金会相比较,说有的非公募基金会为什么他就能够很容易的获得免税资格,不用去纳税呢?第二个,关于前面各位专家都介绍过的,关于非公募基金会要成长,要发展,必须要进行自我投资,这个投资过程中间产生的保值增值的收益为什么还要纳税呢。根据刚才的可税性理论中,既然你是非营利组织,那么你的营利收入按照可税性理论是要征税的。第三个困惑,也是前面专家说过的,关于非公募基金会他的股权捐赠,是用什么样的税收规定。针对第二个困惑和第三个困惑,在后面的专家中会介绍。下面我主要介绍我们实证中间,在我们现实中间,我们非公募基金会它的现实捐赠实证中间是怎么做的。

  

研究过企业所得税法的第26条,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条,阐述了非公募基金会的收入是否免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获得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共同认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这个资格很难获得。二是要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作为我们非公募组织主要收入是捐赠收入,大约90%以上,这份收入是肯定的。那么没有获得免税关键在哪呢?就是要取得这三个部门共同认定的免税资格,获得这样一个免税资格和没有获得这样一个免税资格的两类基金会他们到底的差别会在哪里呢?我们做了一个实证分析,大家可以看税收政策研究报告35页作用。这个报告里面我们具体介绍了关于一个获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和没有获得免税资格基金会的比较,在这里面我们评比了其他一些基本的内容。比如说这两类基金会他们在日常运作中间交的其他流转税、印花税之类肯定是相同的,因为这两类税是根据项目来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是根据资格来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他们在运作过程中间,他每年的结余一定要保证一个最小的估计,也就是必须每年支出要在上年的8%和行政支出10%这样一个最小的估计,同时也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日常运作中间所有的其他支出项目,因为这些东西都跟我们在获得企业所得税相关免税资格过程中间,我们把它单独的列出来,只对就获得免所得税资格的这部分来进行对比。

  

这个对比的过程中间我们看到了最后的结果,不是简单的少交25%,我们进行的税率是25%的企业所得税,不是少交25%所得税的比例关系,而是基数的比例关系。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给大家直观的结论,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交相同的资金,和同一年结余资金相同的话,十年以后,有免税资格的基金会他的财产会比没有免税资格的财产要多出1.622倍。具体计算大家可以看这个表。

  

在我们困惑中间有一部分人会认为非公募基金会与公募基金会有一些比较,在我们现行的体制中间没有两个有差别的税收,同样都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他们没有差别,他们的差别根本在于资金来源的根本差别。由于公募基金会资金来源是向社会公募的,他有一个向社会信息披露的需求。同时作为公募基金会他运作管理侧重点也不一样。一般公募基金会是先运作项目,通过项目来吸引社会的公信,吸引大家来进行捐赠。而作为我们非公募基金会大部分是每个人,或者每个企业,抱着一个特别回馈社会的心来做的这样一个事业。这样的话导致最后的结果可能公募基金会因为要向社会披露信息,所以他们更专业的想要取得这个免税资格,因为如果他要交税的话会引起社会公益。非公募基金会他是自己抱着这样一个情怀去回馈社会的话他可能就没有社会压力,所以在他一开始的时候可能就忘了税收这回事。所以我建议大家,如果要建立非公募基金会进入这个行列,未思进就要先想税,先思税,先把税考虑好了,也就不会有以后我们交滞纳金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间还有一些投资收益的差异,还有一些税前扣除规定,其他的专家都有一些介绍。最后稍微建议一下,这个建议我们报告中间也有,根据我们分析提出来的。

  

免税资格获得以后你会获得很多收益,刚才已经做了比较。前面也说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也很难,在我们国家要想获得两个资格确实是不容易,手续比较繁琐,很多基金会只具有一个资格,一个资格就会导致两类资格的人有可能联合起来,这样的话他们联合起来就有可能导致管理费用的续增。这是需要在改革中间要进行合并的。第二个,在非营利组织中间有一个营利性的收益,我们说要进行征税,可税性理论说一定要征税。我们现行的税法中间已经规定了,免税收入这部分单独的免税,按照免税条例进行会计核算,而营利性收益单独核算,按照营利性收益进行核算,这两类核算导致的结果,营利性收入为取得这样的收入而付出的成本中间就没有捐赠那部分支出扣除。所以我们建议,如果有营利性的收益,如果用于捐赠性支出的话,可以做一个相应的抵税作用。这是我们的建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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