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晚八点,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主办的,由何国科律师主讲,为基金会从业人员量身定做的系列课程“基金会合规建设”线上系列课程第三讲——基金会内部治理规范指南顺利进行。
内容提要:
为什么要谈基金会内部治理?基金会各类负责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与企业内部治理有什么区别?
案例1
河南有一于2009年合法注册成立的基金会,发起人杨某。基金会从2014年起,以慈善的名义,推出了某某基金权益凭证,有半年和一年的,称年化收益4%-5%,在农村地区广泛发放,并支付推广人员报酬。2016-2017年,一共募集2个亿,款项全部用于杨某企业的投资。今年,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安机关以杨某及基金会非法集资为由刑事立案。通过查看资料,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该基金会并不是从事慈善事业,而是一个非法集资的工具。
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基金会运营时,其实根本不知道基金会应该是干什么的。基金会本应是一个公益慈善组织,却被当作基金来运营。这是犯罪问题,而不是违规问题。此案中的基金会打着慈善名义,诈取农民朋友的血汗钱,这是罪大恶极的事情,也损害了整个公益行业的形象。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个案。引发一个思考,基金会到底是什么?这虽然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民众、甚至基金会管理人、发起人,也许都并不真的知道基金会是什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
从上述条文可以知道:
首先,基金会是财团法人。基金会财产的来源是捐赠财产。
其次,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必须属于慈善活动,还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具体什么是公益活动、如何判断,将在后面的课程详细讲。
最后,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86条,非营利法人,就是不得向发起人、设立人、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分红和分配。
谈完什么是基金会这个基础问题之后,我们再来看基金会的内部治理。总的来说,基金会内部治理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01处理好发起人和基金会的关系
由于基金会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所以基金会的治理逻辑跟企业是不同的。企业以股份作为治理的法律基础,谁占有的股权多,谁就有更大的表决权。但是在基金会,并不是谁出钱多谁控制基金会。虽然从实际效果说,大额捐赠人、发起人对基金会有很大的影响力,基金会也应当尊重捐款人,但是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有其自有的自治逻辑。
案例二 太原公司与山西省天使文化基金会借贷纠纷案
天使基金会成立于2013年9月4日,理事长为李某,注册资金210万元。发起人是太原公司(200万元)、李建芳(5万元)、范建年(5万元)。筹备成立时,太原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向山西省天使文化基金会(验资账户)转账200万元整,用途栏与附言栏均注明“投资款”。2013年11月,太原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当时成立基金会时,明确提及这是借款而非捐赠,要求基金会返还200万元。
法院驳回了太原公司的诉讼请求。发起人不能要求返还最初的注册资金,因为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投资。如果真的是借款,公司应该把钱给到债务人个人,而不要把钱直接给到基金会验资账户。此外,还需要要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否则在法律上就难以将款项的性质认定为借款。
对发起人来说,要明白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基金会专门的法律法规、运作体系。基金会也要明白,如果发起人是主要捐赠人,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发起人、发起人的意见和建议。发起人在基金会虽然没有公司股东的地位,但也有建议权。发起人与基金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起成立前:承担筹备、申请工作;不作假,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开展成立的其他活动
发起成立时:有出资的责任,且出资为捐赠,不得取回、发起人不得参与分红,组建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发起成立后:定向捐赠、关联交易(涉及转移基金会财产)、不分红分配财产、提出意见和建议、机构违法不追究责任 (前提不是发起人指导的违法行为)
基金会注销后:不得取回基金会财产,可参与清算,剩余财产遵循相似性原则)
02处理好理事之间的关系
理事,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是代表社会公众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的决策人员。
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基金会的理事大多只是被拉来凑人数的,并不理事。
案例三 北京某基金会的内部矛盾
北京某基金会,2016年9月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为了凑满人数,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各自拉人,简单拼凑了一个理事会,理事5人。后来运营中,基金会副理事长认为理事长财务作假,秘书长则认为副理事长在外谋取个人利益,双方都向民政局投诉。理事会分为两派,分别是2人和3人。理事会表决也无法进行,民政局也没法变更,基金会陷入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理事责任承担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3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对理事个人来说,不要仅仅为了满足法律条件而担任理事。法律虽然不要求理事捐赠,但要求理事履职,贡献智慧。对于基金会来说,要制定担任理事的合理标准:
跟基金会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
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或志愿服务)
有余力参加活动(年龄、时间)
无不良征信,违法犯罪记录
有能力参加活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专业能力、财务实力等)
03 处理好基金会负责人的关系
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律法规对基金会负责人的总体要求:
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任何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秘书长是理事,要求专职
担任或辞去基金会负责人职务的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涉及关联交易的要回避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中办、国办46号文
04 处理好理事会和监事会关系
01 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构
章程、管理制度、治理制度:章程表决、管理制度通过需要理事会来决定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人员的变更必须通过理事会
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工作总结:理事会每年至少两次会议,讨论的内容包括年初的工作计划和年终报告
重大业务活动(涉外、募捐、关联交易):重大的业务活动需要经过理事会决议
保值增值、重大项目设立、资助捐赠:也属于重大业务活动的一种,也是需要经过理事会最后的决议
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终止:专项基金设立和基金会的终止,剩余财产的处理,也是由理事会来表决
02 关于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问题
开理事会应当有一套规范流程、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内容均应提前给理事
应当制作理事会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并且理事监事都应该签名
监事要列席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不能的话由副理事长召集
可以要求捐赠人、专家学者、政府代表等列席理事会、可以发表意见、但是无表决权
学员提问
欲知答案,请点击此处听课,课程对以下问题都有解答。
1、法定代表人一定由理事长担任吗?秘书长担任行不行?
2、为了提升公益组织对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类似事件的警醒意识,同时以此事件为特例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基金会的宗旨和存在意义,并维护慈善行业形象,基金会可以在社会倡导方面做些什么工作呢?
3、基金会开展业务是否有明确的地域限制,印象中现在很多地方性基金会都有跨地域实施项目,注册为地方性是否只是针对筹款的地域限制?
4、保本型的理财理事会可以授权秘书处吗?
5、宗教背景的基金会民宗委要求出家师父占半数,请问这合法合规吗?
6、商业协会的会长可以担任基金会法人吗?
7、基金会要更名,手续重新办理,还是带上原始资料加变更名说明(理事会决议)就可以呢?发起人也是创办出资人,已经在换届时退出了基金会(因年龄)。
8、案例中的增选三名理事,抛开其他不说,应该也是不对的吧,这样就变成8名理事,理事数量应该要单数吧?
9、基金会注册资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年末净资产不能低于注册资金,那么基金会成立第一年,在没有接到其他捐款前,不就不能做任何事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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