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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失败,原始基金如何处理?
2018年09月14日 作者:王胜利律师 来源:益法传真

问:基金会设立失败,原始基金如何处理?

答:基金会设立失败,原始基金应退还给捐赠人或者由捐赠人取回,捐赠人有权请求返还、有权依法处分诺娟的原始基金。理由如下:


1、发起人设立基金会要有必要的原始基金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2、新设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由捐赠人捐赠而来


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捐赠承诺书(如下图),承诺对基金会设立所需的原始资金实施捐赠。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由捐赠人(发起人)捐赠产生,不是发起人的投资款,发起人在基金会设立后不得抽逃、也不得取回原始基金,基金会设立成功后应当向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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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设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所有权转移发生于新设基金会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获得法人资格时


鉴于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是由捐赠人捐赠而来,基金会一旦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就具备了法人资格,那么,捐赠人捐赠的原始基金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


4、基金会发起设立失败,未获批准,原始基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捐赠人所有


尽管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会登记时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捐赠承诺书,但是,此时捐赠合意尚未达成,受赠方尚未取得基金会法人资格,未能形成意思表示。故,原始基金的捐赠协议尚未成立。一旦,基金会获批取得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那么基金会与原始基金捐赠人的捐赠协议便成立并生效。此刻,基金会取得的原始基金的所有权便由捐赠人转移到了基金会。因此,基金会发起设立失败,未获批准,原始基金的所有权仍属于捐赠人,捐赠人有权请求返还,同时也有权对诺捐的原始基金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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