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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不与新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018年09月14日 作者:益法传真

问:基金会不与新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基金会初次用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基金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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