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年会

年会合作

年会门户

了解CFF

拿什么拯救,家暴受害者们?
2018年12月27日 来源:发展简报

最近,有关深圳8岁女童遭亲生父母殴打虐待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妇联披露的消息称,受害女童已得到妥善保护。


来源宝安区妇联微博

 

从22日晚女童被殴打视频流出,警方的介入,以及宝安区妇联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专业 社工对女童进行陪护和心理辅导。
 

此案的迅速响应,媒体虽推波助澜,但不得不提的是自2016年3月反家暴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这一方面所起到的明确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啥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此次深圳女童遭受家暴一案,由深圳宝安妇联申请保护,正是源于此。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暴工作。也可以看出,报警不再是遭家暴求助的唯一途径。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的亮点是在于:“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一方面,公安机关具有极高的威慑力,在保护令执行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另一方面,村(居)委会有着近距离的优势,以便开展相关后续协助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另一个特别之处,就在于经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受害人成为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
 

虽然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但在失效前,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进而持续关注。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但实际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也只能算是反家暴的第一步。目前以法院单方主导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也面临着现实困境。
 

正如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在接受《南方》杂志采访时所言:“仅靠法院,也必然会出现监督不到位、回访缺失的情况,有时甚至向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仅简单登记而已,不采取相应措施或取证,差不多案子就处理完毕了。”

 

背后痛点今何在?

 

看来人身保护令执行效果,最关键的在于后续的监督与回访。果真如此吗?
 

根据广州律协李小非律师团队所开展的一项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民保令)共计813份。经筛查,剔除部分民保更案件及多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个案外,共计692件有效案件。
 

其报告中所反映出的特点及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内容:


来源广州律协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身份关系以配偶为主,占75%。换句话说,像妇联、居委会等第三方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案例实在太少。

 

就申请人方面来看,向法院举证的比例不高,且种类单一。



在692件案件中,申请人仅向法院提交了一类证据的案件占13%;向法院提交了两类及以上证据的案件占23%;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的案件占到64%。

 

申请人向法院举证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36%。如果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或完全没有证据的,案件被法院驳回的概率越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地可能更曲折,要么申请人遭受了新一轮家暴且留下重要证据。


此外,保护令申请的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难题:法院出具保护令中保护措施较单一。


来源广州律协

 

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中,法院采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这一保护措施的案件比例最高;采用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这一保护措施的案件数量次之;对于远离令以及迁出令的使用率最低。

家庭成员的界定有待明晰

 

在调查所统计的数据中,存在一起申请人为岳父,被申请人为女婿的案件中 【案号:(2016)津0102民保令5号】,法院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直接主体而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有少数法院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并未具有如配偶等密切的家庭联系等原因而驳回申请人的诉请。

 

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定义,年轻夫妻与双方父母共同居住的情形也很多,若将翁婿、婆媳等姻亲关系排除在家庭成员之外,对于发生在该类人群中的暴力事件将得不到良好处理,可能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

 

如何保障被施暴者生活?

 

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在报告所统计的数据中,家暴受害者接受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的帮助的案件微乎其微,仅3件案件【案号:(2017)浙0304民保令11号;(2016)苏0602民保令2号;(2016)鄂0303民保令2号】中的申请人被送至救助站或安全场所生活。

 

普遍的问题是,被施暴者往往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反家暴法对此并未明确,且人身保护令着重于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比如生活费、抚养费相对而言不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


如何织密反家暴这张网?

 

遭家暴者受害者们除了要懂得多样的方式留存证据,以申请保护法令,求得自救之外,针对法律所目前存在的疏漏,还需要联合各方力量作为补充,织密反家暴这张网络,充分保护受害者权益。
 

在深圳女童遭家暴直到被网络曝光后,被外界知晓,妇联介入。可想而知,那些还未被发现、尚遭家暴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学校、邻居、医院等多方对其精神与身体上的及时关注与关爱。

 

反家暴法出台的规定,虽然让更多人认识到家暴的性质及表现。但仍有许多人不清楚遭家暴时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保护自己(例如保存多种证据、向多部门求助)。而反家暴其实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需多个特定部门共同形成联动机制。


宝安区妇联“反家庭暴力宣传周”活动。来源宝安日报


例如此次深圳女童遭家暴案件中,宝安区妇联的迅速响应是基于2016年由宝安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建立的“1+5+12”反家暴宝安模式。即一个区级家庭暴力防护中心,五个渠道(智慧宝安管控体系、宝安通APP终端、85908590服务热线、婚姻调解体系、其他维权系统五大反家暴预处渠道),12个联动部门(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区信息中心、各街道办、各级妇联以及专业社会组织)。

 

这样的反家暴联动机制能起到的最大的作用是在于联动各方出具告诫书后,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并送至妇联和村居委,协调社区或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定期回访、监督,形成更快速、高效的联动机制。

 

家暴无小事,似乎看来是十分有效的方案,但正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实践存在不足一样,联动机制需要出台更完善的工作细则,包括普法宣传、落实告诫实施办法、制定家暴证据清单、明确保护令执行义务、推进强制报告落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等。

 

例如在推进落实强制报告中,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情况、流程等内容,坚决杜绝教师、医生等发现疑似家暴情形后隐瞒不报的缺位。

 

更进一步说,民间反家暴组织更不能缺席。


“万家无暴”心理干预公益项目培训。来源浠水妇联


近日,湖北省妇联反家庭暴力专家、“万家无暴”项目负责人万飞接受凤凰网公益采访时,分享其反家暴工作的实际经验,重点谈到了多部门联动机制:

 

“妇联+公安+社会组织+”多部门联动,由社会组织与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主动为家暴受害人服务。家暴预警系统只要发现存在家暴,将有两条服务渠道同时开展工作:一是接到公安部门及时出警、收集证据,依法处置;二是心理咨询师电话回访受害人,并进行心理、需求、安全评估,按需提供服务——比如有负面情绪的,进行心理疏导;需要鉴定伤情,陪同受害人至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鉴定中心免费鉴定伤情;需要庇护的,护送至民政反家庭暴力庇护所;需要法律服务时,法律志愿者及时提供。如果在回访中发现高危情形,立即报警。

 

如此跨界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范例,包括基金会、社服机构、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在内的多方力量都需动员起来,以专项服务培育妇儿自治组织,发动群众,方能让反家暴工作更有抓手,实现反家暴联动的最终目的——联动职能部门、社会力量,构筑更完善的反家暴网络,让家暴受害者们获得及时救助与善待。

扫描二维码
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