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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光:公益组织的所有者缺位问题比国企还严重
2010年10月29日 作者:康晓光

非常遗憾冯仑先生走了,我想利用发言时间回应一下他前面的演讲,他讲的很多东西我都同意,但是有一点概念我不同意,把最近出现的个别人“裸捐”和56年社会主义改造混为一谈,这根本扯不到一起。今天我们看到个别企业家选择了“裸捐”是在他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是在国家充分保护私有产权的情况下作出的,所以这两者根本不是一个事。

我觉得我们的社会不应该强制别人捐多少,特别是“裸捐”这个问题。但是你也不能反对别人“裸捐”。别人自愿“裸捐”的情况下你也不应该受到抨击。我们这个社会还应该有一些基本的道义和正气,我们可以对“裸捐”有各种评价,但是他愿意为公益做贡献这点,应该得到所有人的尊敬,可能是具体表达的方式我们不太认同,那是另一回事。

现在进入主题了。我受主办方委托做了一个题目叫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我代表课题组来做一个汇报,我们这个课题组由我和冯丽、蒋金富、马兰森、彭兰芳组成,在大家得到的PPT有报告的全文。由于时间非常有限,就不按照详细的内容来讲。

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当一个组织规模大到一定的程度,或者专业化的要求大到一定水准的时候就会出现所谓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这样一种现象。一旦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治理问题就出现了,也就是经常讲的委托和代理的问题,代理人是否对委托人负责,代理人是否尽心尽力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里面就是所谓的从公司治理延伸出来一系列的可以应用于我们今天应用治理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公益组织,包括公益基金会,因为我们无论是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都是公益组织。公益基金会如果硬要说所有权的话,它应该属于社会所有。它既不属于某个个人所有,也不属于某个机构所有,也不属于国家所有,它是属于社会所有。因此,非公募基金会要清算和关门的时候,它的资产是要给同类组织的,发起人不能拿回去,捐方不能带走,国家也不能分工。那么企业有股东,所有权是归股东的,有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有经营权,这样一次委托代理、二次委托代理。政府也有选民,但是我们这些公益组织就麻烦了,问题就大了。我是属于全民的,全社会所有的人,因为是为某个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服务的,这个范围内所有的人都是你的所有者。但是这个社会犯不上为一个小组织进行一次补选,或者是全民公决,产生理事会,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益机构的理事会都是自我维持的,这样在公益组织里,现在有一个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真正的所有者没有办法来管理这个机构,这个机构是决策层理事会是自我维持的问题,所以对公益机构来说,治理问题尤为严重,委托代理的问题特别严重,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还要严重。国有企业毕竟还有一个国资委,我们这干脆没人管。

现在提出治理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怎么样研究非公募基金会的内部治理?我们把它归结为几个问题,主要是理事会内部的决策机制和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财力分配状况。因此我们要确定一套体系来描述理事会决策的情况、权力分布的情况以及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分财状况。我们只有一套操作办法,才能描述现实是怎样的,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治理处于怎样的状态。怎样了解非公募基金会治理的现状呢?我们本身没有精力,也没有时间,也没有基金来进行随样抽查,我们做的是典型案例,选择一种分类的方法,然后对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分类,在某一类选举代表出来为一个样本,这样可以既照顾到不同的类型,同时又能够有效控制样本的数量,这是在有限资源情况下追求有限目标的一个方法,我们选择就是这样一个方法。

为此,首先要对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分类,分类主要是根据发起主体人的类型分类,是个人发起还是组织由发起的,个人发起是由企业家发起的还是由非企业家发起的等等,通过这个建立了一个分类,然后对每一类选择一到三个进行深度访谈,获取经验资料,在此基础上,对非公募基金会治理的现状作出判断,这是基本的研究思路是这样。在这个图里面已经表达比较清楚,首先是提出问题,然后确定研究框架,要把概念界定、分类的框架和描述框架都建立起来,然后设定研究方案,获取经验资料,主要是通过典型案例的调研来表达,最后进行室内的案头分析,提出主要的发现,以及对这些主要发现作出解释。然后进行一些讨论。最后按照八股文的模式,发现了问题,提出了原因,怎么办呢?出要纲,然后提出对策和建议。

这是我们选择18个案例来覆盖13种类型,在这里面介绍一下18个组织成立的背景,理事会的组成状况,理事会和秘书处分权的状况,监事会的职能,理事会的职能,看一下内部治理的状况。

这些在各位朋友得到的优盘里有完整的报告,所以一些肢解性了东西就不讲了,我讲一下主要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们发现有四种方式产生理事,理事的来源首先是创办者是顾问理事,还有业务主管单位委派理事,再者就是创办者邀请其他人来担任理事,还有是其他的理事向理事会推荐。从目前来看,理事产生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是这四种。

从我们看到的秘书长与理事会分权的状况来说,首先秘书长来源是内聘还是外聘。因为很多我们开到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企业或者是大学,或者是医院,或者是某个文艺团体成立的。因此往往操作层的管理员也是从组织内部产生,我们会看到内聘的而且兼职的问题非常的严重。因为内部产生又有兼职本身导致管理层在时间投入方面是非常有限,而且其他精力的牵扯也很严重。

权力的划分总的来看还可以,总的有清晰的权责边界,董事会和秘书处这边。总的来看沟通比较好。理事会内部的决策机制从权力分配来看,分为四种,一种是垄断型,理事会的内部决策权几乎集中在一个人手里,还有的是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还有是大多数人共同的分享。还有一种是自己没什么权力,真正决策的人本身在理事会之外。在我们的案例中有一个这样的基金会,这是18个案例的情况。

我们根据前面的描述进行了综合的判断,主要是理事会的理事邀请、秘书长的人员决定以及理事会的重大决策的拍板这三个方面来看的话,在基金会当中到底谁说了算,这样根据每个基金会找到关键的决策者和担任的职务,这就有了后面的发现,非常的重要。从理事会发挥的职能来看还是比较综合的,首先理事会最重要的功能是帮助基金会获得资源,特别是资金。理事会是发布决策的作用,它还提供咨询的作用,也会给非公募基金会带来声望,也会满足党和政府的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必须有多少个理事,必须一年开多少会,否则就是非法,否则就通不过。其实也没有人管,少开一点,民政部门也不是那么计较,我们把它叫做具有提供合法性的功能。

我们最主要的发现就是从内部治理来看,钱是谁找来的,谁就说了算,这是当前绝对的一个现实。我们会看到注册资金的来源和日常运作经费的来源以及与决策的发言权是密切相关的,相关度非常的高。一方面你会看到资金的来源、日常经费的来源与在理事会内部的决策和作用的关联度非常的高。但是钱,谁能找到钱,主要是几方面,一种是你有钱可以直接掏腰包。还有一种是你没有钱,但是大学有自己的项目或者声望都可以,或者某些艺术家卖作品也可以,或者某些著名的学者得到学术界的承认,给他捐款也可以。或者你家里有权力背景、政治背景,企业家为了作交易,也可以为你捐款,不一定是非得是有钱的人,只要你有办法,利用各种资源把钱换来,最终本身不是你有没有钱,而是有没有办法把钱拿来,决定你在组织内部的发言权。所以我们会看到至少在现阶段,绝大多数的非公募基金会内部来说,还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是说钱谁拿来的,谁就有发言权。

我们如何解释这个问题?按理说,非公募基金会的理事会是代表社会来管理这个组织的。从世界通行的惯例和我们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都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理事会内部实行民主决策,所有的理事一人一票。但是为什么我们的理事百分之八九十都沦为私人操控?刚才杨局长直接指出了这方面的问题。首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所有公益机构本身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说是社会所有,社会又没有办法来管理,社会也犯不上来管理,你是个小机构,让全体人民来管理,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形成没有人管的局面。再一个非公募基金会高度的依赖于资金,最主要的资源就是资金。而非公募本身的特点本身就决定它的资金只能向几个少数的主体来筹集,往往会对一两个或者两三个个人组织在核心资源上高度依赖,这种资源依赖的情况导致了决策权分配得不平衡或者高度的集中,在个人手中集中的情况。

从外部来看,总的来说,从最直接的原因来说,缺乏责任心。我在五六家机构担任理事,这些机构说实在的还是佼佼者,它的理事会也非常的好。像南都的理事会等都是非常有权力的理事会。即使这样的理事会里有积极的理事,也有消极的理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有与非公募基金会处于刚刚发展起步的阶段也有关,再一个法律监督不到位,比如民政部规定了很多要求,但也不会严格的去执行和督促,社会问责机制也缺失,这是主要的原因。

对策是什么呢?我不希望理事会还是独立专业方向,《基金会管理条例》除了设置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给主管单位过大权力,甚至剥夺理事会权力以外,对理事会怎么构成?理事会应该怎么开?决策怎么进行等等的规定还是相当不错的,体现了一些要求的东西还是符合公益基金的理念,如果把这些东西真正兑现的话是相当不错的。

这是我们归纳面临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无非就是从内部来看,实际上是如何完善理事会的治理。从外部来看,怎样加强外部的监督。因为公益机构的理事会往往是自我维持的,下一届理事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来决定如何产生,到底是谁?所以,完全靠内部理事的述职和治理机制的完善很难解决的问题,外部的竞争,外部的问责、外部各种监督和压力,对于公益机构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基本的思路就是把外界的力量和内部的冲动结合起来,这样才会更有利于非公募基金会健康成长。

最后我强调一下,治理结构好的不一定效率就好。有的机构就是一个人说了算,但是这个人很有能力,很有眼光和责任心,这个机构照样搞得非常好。有的机构是挺热闹,一帮人理事会开起来瞎侃,最后机构运行的效率不怎么样。我特别强调一下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和组织运行的实际效率来看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甚至连统一关系都没有。我自己十几年在这个领域当中的观察,我看到最好的基金会都是个人独裁的基金会,前提是独裁者必须是能人,最大的基金会也是个人独裁的。现在到底什么样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基金会的发展,在我们这样的初级阶段,各方面都处在百废待兴时期的话不会有一个结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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